大学稽中传
三卷。明李经伦撰。李经伦事详《礼经类编》。此书分上、中、下三卷,上卷共十章,一为“稽中”,二为“原明”,三为“稽圣经”,四为“原敬”,五为“慎致知之要”,六为“原内外动静之合一”,七为“原诚意”,八为“原正心”,九为“原修身”,十为“举全书”。每章于章末疏解文意,所言大体为修齐治平之事。中卷为辨疑四条,设问答以申明上卷之旨,兼及句读之误。下卷为考证,引朱子书七条,陆九渊书六条,认为二人其初均有弊,其终均无所偏。此书认为“诚意”乃是根本,而批驳朱子“格物”之说,实乃承王学余绪。
三卷。明李经伦撰。李经伦事详《礼经类编》。此书分上、中、下三卷,上卷共十章,一为“稽中”,二为“原明”,三为“稽圣经”,四为“原敬”,五为“慎致知之要”,六为“原内外动静之合一”,七为“原诚意”,八为“原正心”,九为“原修身”,十为“举全书”。每章于章末疏解文意,所言大体为修齐治平之事。中卷为辨疑四条,设问答以申明上卷之旨,兼及句读之误。下卷为考证,引朱子书七条,陆九渊书六条,认为二人其初均有弊,其终均无所偏。此书认为“诚意”乃是根本,而批驳朱子“格物”之说,实乃承王学余绪。
十四卷。宋朱熹(详见《周易本义》条)撰。本书主要记载宋理学家周敦颐、程颐、程颢及其门下弟子的言行。身列程门而言行无所表见者,亦录其姓名字号。撰者旨在以前贤矜式后人。书成于乾道九年(1173)。自此,宋
十六卷。无编者姓氏。《明史·艺文志》及《中国丛书综录》均著录为明邝璠撰。但据近人研究认为,此书并非成于一时一人之手。邝璠,字廷瑞,生平事迹不详。此书本属农书类,但由于书中所记内容“旁及祈福、择日及诸格
二十卷。明林应龙编。林应龙字翔之。永嘉(今浙江温州市)人。曾充礼部儒士。生卒年及其它事迹不详。此书成于万历十三年(1585),前八卷载日本僧人虚中所传弈谱三百八十四图。第九卷以下为外篇。又有《补遗图说
一卷。旧题为宋刘筠撰。《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称:“今考其文,即册府元龟刑法一门之总叙也。”可见,《刑法叙略》并非刘筠之作,而是由官府颁行的刑法的总论。《刑法叙略》曾载入曹溶的《学海类编》中,《四库全书》
附崇祯十二年(1639年)陕西乡试录。编者不详。明代以省为单位大都有登科录乡试册,一般记有考试官人数、同考试官人数、中式举人姓名人数等。此书主要汇集了万历年间的部分乡试录。现存有明刻本。
《匡谬正俗》宋人之称,避太祖讳所致。详见“匡谬正俗”。
二十三卷。明屠隆(1542-1605)撰。屠隆,字长卿、纬真,号赤水、鸿苞居士。鄞县(今浙江宁波市)人。万历五年(1577)进士。除颖上知县,调任青浦知县,迁礼部主事,遭人诬谄,罢官归家,遨游吴越间,
二十一卷。清锡珍等奉敕修。锡珍(?-1889),姓额尔德特氏,字席卿,蒙古镶黄旗人。同治进士,光绪时官至刑部尚书、吏部尚书。同治初年,时任户部右侍郎的锡珍,鉴于《吏部铨选则例》自道光二十三年(1843
四十卷。南宋徐天麟(详见《西汉会要》)撰。本书以范晔《后汉书》为本,旁采司马彪《续汉书》、刘珍等《东观汉纪》及《汉杂事》诸书,类分帝系、礼、乐、舆服、文学、历数、封建、职官、选举、民政、食货、兵、刑、
一卷。明末朱之瑜(生卒年不详)撰。之瑜字鲁玙,浙江余姚人,明季诸生。该书记作者抵安南后,为安南官吏百般恐吓而不屈,后几遭不测,终以忠愤义烈之故,安南君臣为之敬服等。现有《舜水遗书》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