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续编
三十二卷。清许梿撰。许梿,见前条。是书为《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的续编,体例一如其旧:卷一至卷五为名例、兵律邮驿,卷六至卷十一为刑律贼盗,卷十二至十八为刑律人命,卷十九至二十二为刑律斗殴,卷二十三至二十六为刑律诉讼,卷二十七至三十二为刑律受赃至工律营造。其所记则自道光二年(1822)起,至道光十二年(1832)止。仍以贼盗成案为多。有道光刊本。
三十二卷。清许梿撰。许梿,见前条。是书为《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的续编,体例一如其旧:卷一至卷五为名例、兵律邮驿,卷六至卷十一为刑律贼盗,卷十二至十八为刑律人命,卷十九至二十二为刑律斗殴,卷二十三至二十六为刑律诉讼,卷二十七至三十二为刑律受赃至工律营造。其所记则自道光二年(1822)起,至道光十二年(1832)止。仍以贼盗成案为多。有道光刊本。
①二十六卷。明赵彦复纂修。赵彦复字微生,河南杞县人。万历三十二年(1604)进士,授宝坻知县,三十六年(1608)调任曲沃,任满擢户部主事。在曲沃任知县时,廉敏有治,延邑人阎光重辑沃志。按沃地古为绛县
十四卷。明瞿汝稷(约1596前后在世)撰。瞿汝稷,字元立,江苏常熟人。生卒年不详。礼部侍郎瞿景淳子。好学工文,以荫补官,三迁刑部主事,以太仆寺少卿仕至。事迹附见《明史》瞿景淳传。是集为四川眉州(今眉山
十卷,首一卷。清毕懋第修,郭大文续修,王兆鹏增订。毕懋第字衡南,康熙年间太学士。郭大文字尧赡,威海邑人,以拔贡任县丞。王兆鹏,邑人。郭文大见威海乃海防要塞,而县志久缺,矢志纂修新志,以存文献,其网罗旧
无卷数。明戴金(生卒年不详)撰。戴金字纯夫,濮阳(今属河南)人。正德九年(1514)中进士,官至兵部尚书,他认为,“力行”、“责己”、“克终”三者最难,故以“三难”为其轩名。又征集当时士大夫所赠的诗、
五卷。清翁方纲(详见《诗附记》)撰。该书是作者考订《春秋》之作,对《春秋》中的文字训诂,以及经义都有所阐发。该书有传抄本,卷首有清嘉庆辛酉(1801)六月朔作者自题。
三卷。清龙汝霖(约1860前后在世)撰。龙汝霖。湖南攸县人,生卒年未详。道光二十六年(1846)举人。官山西曲沃、高平及江西安远、铅山诸县知县。龙汝霖少以文学与湘潭王闿运、武岗邓辅纶及弟绎齐名,诸人皆
一卷。明魏校(1483-1543)撰。校字子才,祖先本姓李,号庄渠,昆山(今属江苏)人。弘治进士,官至太常寺卿,掌国子监祭酒事。私淑胡居仁主敬之学,而贯通诸儒之说,择执尤精。著有《周礼沿革传》、《大学
二十二卷。宋陈渊(?-1145)撰。陈渊,字知默,初名渐,字几叟,南剑沙县(今福建沙县)人。陈侁之侄孙。绍兴五年(1135),廖刚等荐充枢密院编修官。七年,诏举直言能谏之士。因胡安国荐之,改官赐进士出
一卷。清胡清瑞(详见《论语赘说》撰。首有自序,认为朱子对《中庸》虽无所增删移动,而所释多违经传。《中庸》两言达道,都是解释首节的“道”字,说喜怒哀乐皆中节,称之和,和乃天下之达道。又述孔子之言,以君臣
八卷。乾隆敕刻。乾隆四十五年(1781),敕刻“兰亭三种”及“兰亭诗”于八根石柱之上。其中第一卷为“虞世南摹兰亭”,第二卷为“褚遂良摹兰亭”,第三卷为“冯承素摹兰亭”,第四卷为“柳公权书兰亭诗”,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