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汗国法典之一。17世纪末18世纪初头克汗所制定。头克汗为※江格尔汗之子。其统治时期(1680—1718),致力于消除汗国内分裂状态,加强汗权,维护诸部落间团结,采取各种措施控制三个玉兹,限制各兀
西藏噶达克地方开设之通商市场。光绪三十二年(1906)根据英侵略军胁迫西藏地方政府订立之非法《中英西藏条约》开设,暂不收税,英商民于此享有与亚东同样特权。此年,英派他克齐为驻噶达克委员,清朝派毛秉科充
即“陆荣廷”(1189页)。
?—1878清代新疆维吾尔族伯克。又作尼牙斯。原为叶尔羌(今莎车)阿奇木伯克。同治三年(1864),乘库车爆发农民起义之机起兵,为库车义军首领热西丁和卓和当地回族联军所败。遂向阿古柏求援,谋夺叶尔羌回
旧时东乡族婚礼的一种仪式。亦称呼哈利。源自东乡族鲁姓女子为民铲除蟒害的民间传说。“哈利”为东乡族一种古老的迎婚调(婚礼歌)。婚礼当天,新郎迎亲回来后,邻里亲友前来唱哈利,以示祝贺。由拿杜赤(专司婚礼演
见“珍州”(1562页)。
见“金牌信符”(1478页)。
又称“萨都”。傣语音译,意为“头盖骨”,即“人体最高部分”,比喻至高无上。系指旧时云南西双版纳傣族地区最高封建领主※召片领即车里宣慰使的嫡系亲属。是当地等级最高的贵族阶层,只有他们才有资格继承召片领即
见“里泼”(1081页)。
见“默啜”(25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