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田
清雍正朝规定住在平原、浅山地区高山族村社所保留最低限额的耕地。清统一台湾后,大陆移居台湾之人日增,不断侵垦高山族土地,为了避免发生纠纷和保证高山族的耕地面积,雍正五年(1727),朝廷根据巡台御史尹秦奏请,规定大社留水旱田地500甲(每甲为11市亩),中社400甲,小社300甲,作各社耕猎之所,不准汉人侵垦。但侵垦之事仍屡禁不止。
清雍正朝规定住在平原、浅山地区高山族村社所保留最低限额的耕地。清统一台湾后,大陆移居台湾之人日增,不断侵垦高山族土地,为了避免发生纠纷和保证高山族的耕地面积,雍正五年(1727),朝廷根据巡台御史尹秦奏请,规定大社留水旱田地500甲(每甲为11市亩),中社400甲,小社300甲,作各社耕猎之所,不准汉人侵垦。但侵垦之事仍屡禁不止。
见“罔留”(2281页)。
清代旗人和民人的合词。民人主要指汉人。所谓“旗民分治”,即旗人治以都统、驻防将军等官;民人治以顺天、奉天两府府尹、各省督抚及其下属各官。定例:于京城和各省,皆令旗人聚居于一方,而令民人定居于他方,各从
1783—1832清代内蒙古呼和浩特地区活佛。察哈尔正红旗人。牧民棍岱之子。被选定为察哈尔佃齐呼图克图六世,于乾隆五十四年(1789)坐床。嘉庆六年(1801)、十二年(1807)、十四年(1809)
古地区名。系广汉郡、犍为郡、蜀郡三郡之合称。蜀郡秦时置,广汉郡、犍为郡为汉初及武帝时先后自蜀郡析置。三蜀之地约当今四川中部、贵州赤水河流域、三岔河上游及云南金沙江上游以东和会泽以北地区。境内除蜀人外,
吐蕃王朝古地名。据《德乌佛教史》载,始于赞普仲年岱如时。指雅鲁藏布江南洛卡以北地区,与北部之工布地区隔江相望。赞普仲年岱如曾娶达波女琛氏为妃。该地有食蛙之俗,故又称“达波食蛙之地”,隶属于约如辖区,曾
清代新疆喀喇沙尔军政长官。乾隆二十四年(1759)置。驻喀喇沙尔城(今新疆焉耆回族自治县)。衙署有章京3员、笔帖式3员、委笔帖式11员、贴写通事10员,管理印房、粮饷、回务、台卡诸事。别有绿营守备1员
中国近代各族人民共同反对清朝封建统治和外国资本主义侵略的农民革命战争。鸦片战争后,由于清政府对外妥协,对内加重压迫剥削,地主阶级加紧兼并土地,各民族农民贫病交加,饥寒交迫,社会矛盾与民族矛盾日益尖锐。
见“察合台”(2473页)。
见“彭措森格”(2180页)。
见“巴尔达齐”(4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