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字典>历史百科>民族起源>盟旗制度

盟旗制度

清政府对蒙古族的统治制度。是清政府自天命九年(1624)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近150年中,对先后归附和降服的蒙古各部,按照“建其众”以“分其势”,的统治意图,根据八旗制度组织原则,在蒙古原有社会制度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备起来的一套统治制度。主要措施是将归附的蒙古各部改编为旗,少数就原部编为一旗,多数分编为数旗或十数旗,直隶理藩院,由清政府在旗内蒙古王公中任命※“札萨克”治理者,称※“札萨克旗”,内蒙古、喀尔喀、厄鲁特等地外藩蒙古等旗均属之。此类旗数甚多,内有内札萨克49旗,外札萨克150旗。被降服或在战争中因各种原因已趋于零散的蒙古部众,改编或混编为旗,由中央派遣大臣、都统、将军直辖,设总管领之,称“总管旗”,内属察哈尔旗、归化土默特两翼等属之。旗为军政合一的单位,由旗札萨克在战时动员本旗兵丁参战,平时执掌行政、司法、征税等事务。旗下设佐,置佐领,辖旗丁150人,每4至5佐,设参领1人统率。佐下每10户设1“什长”,为基层单位负责人。此外尚有在僧侣封建主领地内设置的旗与札萨克旗并存,掌本领地内宗教、行政、司法、税收事宜的“喇嘛旗”,清政府在喀尔喀蒙古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等封建领地内共建7个喇嘛旗。盟为旗的会盟组织,合数旗而成,由清政府任命盟内各旗中札萨克1人兼摄盟长,亦有按同部诸旗建盟,以部首领为盟长者。一般每三年会盟一次,在清大臣督查下执行比丁、练兵、检查财务、清理民刑案件等。盟非一级行政机构,盟长主要职责是平时监督各旗札萨克会盟时充当召集人。无权干涉各旗内部事务和擅自发布政令。遇有旗札萨克不能解决的民刑案件,可会同审理。札萨克有不法或叛逆行为,有责任随时告发。盟旗并非独立自主政权机构,须受中央统辖、节制,重大军政事务最高裁决权属中央理藩院,地方性重大事件,须报有关将军、都统、大臣会办。解放后,盟旗制度废除,只保留盟旗称谓,盟相当于专区,旗相当于县。

猜你喜欢

  • 博乐古城

    古城遗址。位于新疆博乐市西5公里青得里乡阿里翁白新村西南隅。当地人称此地为“阿脱勒克”,维吾尔语意为“出金子的地方”。呈长方形。东西385米,南北280米,城垣大多倾圮,北面残留一段长3米,高1米左右

  • 查干沐沦河

    河流名。位于内蒙古赤峰县、林西县、巴林右旗。辽代以黑水著称。其沿河有黑水镇、黑河州等。明代称乌龙江,有黑水的含意。清代中期,西藏班禅额尔德尼喇嘛到巴林右旗认为乌龙江不祥。蒙古尚白改名为查干沐沦,意为吉

  • 红廿一师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建立以壮族子弟兵为主的革命军队。亦名“红七军第三纵队”、“红军右江独立师”。1929年12月11日※“百色起义”后建立“红七军”,下辖三个正规纵队和右江农民赤卫军。第三纵队司令为

  • 渤海回民支队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回民抗日武装。全称“渤海军区回民支队”。于1940年8月1日在宁津县魏家庄正式成立。由冀鲁边区回民救国总会主任王连芳(回族)蒹任政委,原津南支队六大队大队长刘震寰任支队长,张文林为指导

  • 耶律乙辛

    ?—1083辽道宗时重臣。字胡覩衮。契丹族,五院部人。迭剌之子。出身贫困,部人对其父有“穷迭剌”之称。史载其自幼慧黠,尝牧羊时熟寝,为父察觉唤醒,怒曰:“何遽惊我!适梦人手执日月以食我,我已食月,啖日

  • 角牴

    即相扑。参见“布库”(461页)。

  • 吐奚爱弼

    见“古弼”(439页)。

  • 绰罗

    一译“丑驴”。见“李贤”(1019页)。

  • 番禺

    古地名。秦时南海郡治所。秦末至汉初,为南越国都(在今广州境),三国吴时改广州。汉以来,一直为外商海舶凑集之地。今有番禺市,是近年番禺县改,在广州市附近。

  • 兀里河卫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正统(1436—1449)后设。《满洲源流考》将此卫与兀列河、兀列、兀力三卫同称作额埒河卫或额埒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