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刑清吏司
清官署名。理藩院下属机构。顺治十八年(1661)设立。职掌外藩各部刑罚之事。通例,蒙古人等犯罪,首先罚缴牲畜,牲畜不足者鞭笞。审办各项案件,由所属札萨克听断,札萨克不能决断者,报盟长听断,再不能决者,报理藩院定案。死罪者须通过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会审定案。设郎中蒙古2人,员外郎满2人、蒙古4人,主事蒙古1人。
清官署名。理藩院下属机构。顺治十八年(1661)设立。职掌外藩各部刑罚之事。通例,蒙古人等犯罪,首先罚缴牲畜,牲畜不足者鞭笞。审办各项案件,由所属札萨克听断,札萨克不能决断者,报盟长听断,再不能决者,报理藩院定案。死罪者须通过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会审定案。设郎中蒙古2人,员外郎满2人、蒙古4人,主事蒙古1人。
? —303西晋末年蜀地流民起义首领。字玄休。先世巴西宕渠(今四川渠县东北)賨人。后迁汉中杨车坂,号杨车巴。曹操定汉中,其祖※李虎率众迁略阳临渭(今甘肃秦安县东南),号巴人,因与氐人杂居,又称巴氐。东
部分壮族旧称。自称布土,亦称土佬,意为“土人”,或“土著僚人”。分布于今广西、云南等地。元、明、清时,滇东南有花土僚、白土僚、黑土僚之分。以农耕稻作、击铜鼓、椎髻跣足、嗜犬肉、行犬祭等为共同特征,部分
清代新疆地名。见《西域图志》。《西域水道记》作喀喇塔拉。或作哈拉塔拉。为巴尔喀什湖南面荒漠地带东南的重要居民点。即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东南部卡拉塔勒。
五代后梁与晋间战役之一。后梁贞明四年(晋天祐十五年,918)十月,晋王李存勖(沙陀人)谋逼大梁(今河南开封),自魏州率师次于杨刘(今山东东阿县东北古黄河南岸),略地至郓、濮而还,营于麻家渡(今山东鄄城
1281—1334元朝大臣。字止所、兼山。畏兀儿人。中书平章政事※阿鲁浑萨理长子。自幼好学,有远识。18岁,从丞相答失蛮入宿卫。至大元年(1308),任集贤学士,阶正议大夫,度量弘扩,以荐贤举能为事。
参见“兴安城总管衙门”(917页)。
明代青海第二代西纳活佛。永乐八年(1410),被明帝奉为上师,赐以国师职事及土地、人户,又赐象牙印章及诏书。十年(1412),赐“慈智禅师”名号。宣德二年(1427),又赐“通慧正觉国师”封号及银印。
见“辖里时”(2445页)。
即“乌纥”(328页)。
见“多布库尔路”(85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