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作
解放前延边朝鲜族地区4种租佃形式(分益制、定租制、并作和打租)之一。亦称“半作”、“耪青”。一般流行于新开发的水田地区。租地者多为朝鲜族最贫苦的农民。主要特点,一是佃农耕种地主土地,在6个月耕种期间,地主每月借给每个佃农米2斗3升、食盐5斤、豆油1斤、酱2—3斤、现金1—2元;二是无论年成丰歉,秋后佃农除还清上述欠债外,需将收获物一半作为地租交给地主。此外还需无偿为地主耕地、打场、劈柴、担水、铡草、修建房屋等。1948年土地改革后自行废止。
解放前延边朝鲜族地区4种租佃形式(分益制、定租制、并作和打租)之一。亦称“半作”、“耪青”。一般流行于新开发的水田地区。租地者多为朝鲜族最贫苦的农民。主要特点,一是佃农耕种地主土地,在6个月耕种期间,地主每月借给每个佃农米2斗3升、食盐5斤、豆油1斤、酱2—3斤、现金1—2元;二是无论年成丰歉,秋后佃农除还清上述欠债外,需将收获物一半作为地租交给地主。此外还需无偿为地主耕地、打场、劈柴、担水、铡草、修建房屋等。1948年土地改革后自行废止。
见“撒麻耳干”(2495页)。
602—664唐代佛教著名高僧。汉族。俗姓陈,名祎。通称三藏法师,俗称唐僧。洛阳缑氏(今河南偃师南)人。10岁丧父,寄居于兄寺中生活。13岁出家,从景法师学《涅槃经》,从严法师学《摄大乘论》。17岁起
即“木板令”(256页)。
独龙语音译。解放前云南贡山独龙族一些村寨对被雇童工的称谓。一般为十二三岁,主要被本家族头人或富裕户雇来看管婴儿和做家务劳动,同主人同吃同住,但其劳动往往超过一般同龄人的负担。雇用时间一般为一二年,离开
见“伏连筹”(797页)。
清官署名。见“西布特哈”(701页)。
明代藏族土司名。地在今四川甘孜、阿坝两藏族自治州交界地域。建置确凿年代欠详。史载正统九年(1444)正月,明廷应四川伽木隆宣慰司之请,命喇嘛班丹伦竹为其地灌顶国师。八月,宣慰使克罗俄监灿奏伽木隆西北境
?—792唐代嶲州乌蛮勿邓部首领。“大鬼主”苴嵩卒,子苴骠离幼,遂嗣为“大鬼主”。辖地在两林部之北70里,占有今四川大渡河以南至越西、冕宁一带。与两林、丰琶二部合称东蛮三部。隶有邛部六姓、初裹五姓、东
明代茶马法之一。又称“召商中茶”。洪武(1368—1398)初年,因明廷急需马匹,设茶马司于秦州(今甘肃天水市)、河州(今甘肃临夏市)、洮州(今甘肃临潭县)等地,又于其处置茶仓四所,令商人于产茶地买茶
藏语音译。旧时四川阿坝嘉绒藏区土司衙门伙食管家。管理“塔约”(炊事员)、“色尔委格格”(背水)”等工作。还要轮流到官寨执勤,每次1人,每月工资粮1斗10批,自备口粮,(实际上在土司伙房吃饭,并不给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