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丹开国初期在战争中获取给养的一种方式。最早见载于《新五代史·契丹传》:“胡兵人马不给粮草,遣数干骑分出四野,劫掠人民,号为打草谷。”契丹兵制,凡民年15以上,50以下,皆隶兵籍,每正军一名,马三匹,
傣语音译。旧时云南西双版纳傣族最高封建政权中的枪矛官,负责管理枪矛等军械,并协助征税。地位次于“四大怀朗”(官名),为“八大卡贞”(官名)之一,在代表等级地位的※“田官等级”中属“二十田级”,领有俸禄
元代乌思藏十三万户之一。又作夏万户,《元史》作沙鲁万户。世祖至元二年(1265),国师(后升号帝师)八思巴及其弟白兰王恰那多吉返萨迦(今西藏萨迦县),总制院派遣官员阿衮、弥林前往协助在乌思藏设置郡县。
(1461~62—1540或1542)托钵僧。新疆和卓系之祖。一名穆罕默德·达尔维西·毛拉纳·和卓·卡山尼。号阿哈玛特和卓。伊斯兰教苏菲派纳克什班底派第五世教长。原籍撒马尔罕达合比德村人。早年在中亚土
地名。又作杀狐林。今河北栾城附近。契丹皇帝耶律德光(辽太宗)卒地。大同元年(947),德光率兵南下。正月破汴,灭后晋,因遭民众反抗,四月,班师归北,途中患疾。十六日,次于栾城县杀胡林之侧,疾甚,于二十
满语音译,“重兵”之意,系指炮兵。后金天聪八年至顺治十七年(1634—1660),满汉语均用以称谓汉军一旗及八旗汉军。天聪五年(1631)春,后金汉匠首次铸造红衣大炮成功,共得40门,遂以佟养性统辖八
金、元城镇基层吏役。《金史·食货志》:京府州县郭下置坊正。职司比户口,催督赋役,劝课农桑。以坊户十分内取三分,富民出雇钱,募强干有抵保者充任,酬劳每人不得过百贯,初供役不得过1年。章宗时(1189—1
藏传佛教(喇嘛教)僧职名。藏语音译,意为“甘丹寺座主”或“日丹住持”(方丈),又称“甘丹法王”,蒙古语作“噶勒锡呼图”。高僧宗喀巴在甘丹寺法座继承者的专称。在格鲁派(黄教)中其地位仅次于达赖喇嘛和班禅
渤海国第六世王大嵩璘的谥号。嵩璘于唐元和四年(809)死后,其国未报请唐王朝私自加此谥号。详见“大嵩璘”(90页)。
匈奴等使用的一种兵器。《汉书音义》:“镝,箭也,如今鸣箭也。”《史记》集解引韦昭语:“矢镝飞则鸣”。秦二世元年(前209),匈奴冒顿单于曾以其射杀其父头曼单于,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