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京郊社署
官署名。唐代于东、西二京置,隶太常寺,掌五郊、社稷、明堂之位,与奉礼郎设樽、罍、篚、幂。各置令一人,从七品下;丞一人,从八品上。另有典事、门仆、斋郎等属。
官署名。唐代于东、西二京置,隶太常寺,掌五郊、社稷、明堂之位,与奉礼郎设樽、罍、篚、幂。各置令一人,从七品下;丞一人,从八品上。另有典事、门仆、斋郎等属。
1092—1159南宋钱塘(今浙江杭州)人,字子韶。绍兴二年(1132)进士第一。入仕为佥判、著作郎、礼部侍郎等。反对和金,忤秦桧,出为江州太平兴国宫祠官。又被诬与禅师宗杲交游,谤讪朝政,遂谪居南安军
?—约1639明湖广黄冈(今属湖北)人,字尔仪。万历进士。授知县,擢给事中。天启四年(1624)进户科都给事中。忤魏党,次年削职归。崇祯元年(1628)召为光禄寺卿。十二年晋刑部尚书。次年因纳贿下诏狱
明洪武元年(1368)改廉州路置。七年降为州,九年属雷州府,十四年复为府。治合浦县(今属广西)。辖境相当今广西北海、钦州、合浦、浦北、灵山、防城港等市、县地。属广东省。1912年废。
官署名。明代工部虞衡司之属。掌管淘洗青绿,如烧造银硃所用之水银,烧造黄丹所用之黑丹等,皆按月支料烧炼完备,逐月进赴甲字库收贮。初设大使一人,后革。
古时行军每日三十里,故以三十里为一舍。《尉缭子·武议》:“一舍而后成三舍,三舍之余,如决川源。”《左传·僖公二十八年》:“退三舍辟(避)之。”
见“左翊卫”。
刑法制度。即立秋后处决死囚。明洪武时定死刑分决不待时与秋后处决。弘治十年(1497)定秋后处决真犯,斩罪九十四款,绞罪七十款,共一百六十四款;杂犯斩罪四款,绞罪七款,共十一款。清沿明制,亦行秋决。
书名。清末上海作新社译自日文。十三章。所叙实仅欧洲中古史及与其相关之阿拉伯、土耳其部分史事。起公元375年,止1453年。分四期:第一期叙日耳曼族西徙、西罗马帝国灭亡及六世纪阿拉伯回教诸国兴起;第二期
见“都知”。
一作杜光业、杜延笃。唐人。曾任秘书省正字。精研自王隐《晋书》以下诸史及割据政权君臣传记,就萧方等《三十国春秋》删辑而成《晋春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