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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

官署名。民国置,省行政机构之一,掌管全省的财政、税收、省库出纳、省公产的管理、省公债的募集偿还等,设厅长一人,总理厅务。


官署名。北洋政府于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二月十三日发布《省官制》后,取消省行政公署原设各司,原财政司所掌职务,与国税厅筹备处合并,另行设置财政厅,直隶于财政部。置厅长一人,由大总统简任,管辖全省财政征收官吏及考核兼管征收的县知事;总理赋税出纳,执行各种税法,催提各属款项,筹集中央要需,支配全省经费;办理预算、决算及其他关于财政事务,奉特别命令受省长的监督。内设总务、征榷、制用等三科。国民党政府沿置,为省政府的职能机构。掌理关于省税、省公债,省库收支,编制省政府预算决算,管理省公产及其他省财政事项。主官为厅长,厅内分科由各该省政府委员会议定之,设科长、科员等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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