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士
警察职名。执行警察事务的人员,在清末与北洋政府时期称为巡警,国民党政府时期改称警士。在警管区内,由警长一人带领,从事本段巡逻、守望、值班等各种勤务。与巡官和警长合称“巡官、长、警”。参见“巡官”。
警察职名。执行警察事务的人员,在清末与北洋政府时期称为巡警,国民党政府时期改称警士。在警管区内,由警长一人带领,从事本段巡逻、守望、值班等各种勤务。与巡官和警长合称“巡官、长、警”。参见“巡官”。
官名。辽置,见“大国舅司”。
官名,为“五兵尚书”的省称。魏置,五兵指中兵、外兵、骑兵、别兵、都兵。详“五兵尚书”条。见《通典·职官五·兵部尚书》。
官名。元朝西南地区诸溪洞所置长官司之职官。位达鲁花赤之下,掌司事。多以土人为之。明、清沿元旧称,始作为土官名号之一,武职。湖广、四川、云南、广西、贵州等省设有。正六品。管所辖土兵及司事,受地方长官约束
官署名。明嘉靖十八年(1539)于兴都置。兴都即湖北承天(今钟祥等七县),为明世宗父兴献王封国及陵寝显陵所在地。设留守一人,副留守一人,指挥同知二人,其属经历司,设经历、都事各一人,断事司,设断事、副
官名。北周置。北周武帝保定四年(564)五月丁亥,改春官府大司礼为礼部,置为次官,省称小礼部。正三命。隋文帝开皇元年(581)罢。参见“大司礼”。官名。见“礼部下大夫”。
官名,汉置,为仓曹的副长官,佐掾掌管仓库粮食等事。见《后汉书·百官一·太尉》,参看“仓曹掾”条。
官署名。隋炀帝大业三年 (607) 于都水监置。唐太宗贞观六年 (632) 沿置,设令一人,掌舟楫、漕运,高宗上元二年 (675) 置丞二人,掌运漕隐失。玄宗开元二十六年(738)罢。宋初犹存空名,神
官名。唐朝北衙禁军左神武军统兵官,肃宗至德二年(757)置,二员,从三品,德宗贞元三年(787)增置一员,为左神武军大将军副贰。辽朝亦置,为加官。
榜是科举考试后揭示名次的布告。清制称举人为乙榜,进士为甲榜。因而对于由举人而中进士者, 俗称两榜。
同僭号。参见“僭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