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
官署名。民国时设.掌理全国行政诉讼审判事务,属司法院。设院长一人,总理院务。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属司法院,为全国行政诉讼审判机关,掌理全国行政诉讼审判事务,以纠正人民对于官署所提起行政上的违法处分。设院长一人,综理全院行政事务,兼任评事,并充庭长。分设二庭或三庭,每庭由评事五人组成,审判采用合议制。
官署名。民国时设.掌理全国行政诉讼审判事务,属司法院。设院长一人,总理院务。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属司法院,为全国行政诉讼审判机关,掌理全国行政诉讼审判事务,以纠正人民对于官署所提起行政上的违法处分。设院长一人,综理全院行政事务,兼任评事,并充庭长。分设二庭或三庭,每庭由评事五人组成,审判采用合议制。
官名。清朝侍卫中之一种。从上三旗汉军中选拔。分四等,即一、二、三等侍卫及蓝翎侍卫,无定额。详“侍卫”。武官名。清置,选汉人才武出众者给予上三旗“行走”的名义,入为侍卫,称为汉侍卫。属侍卫处,无固定员额
以父祖的官爵保任子孙为宫的制度。此制是世官制度的一种遗存形式,始行于汉,历代沿行之,为入仕的杂途之一。汉制,二千石以上视事满三岁得任其子及同产一人为郎,备宿卫,与闻公卿议论。由光禄勋每岁课第之,其品行
官名。金置,见“赤县令(2)”。
唐古特官。清分设于前后藏,为达赖与班禅宫中之官。为协助却本堪布管理诵经、礼拜、供养等事的喇嘛,隶于却本堪布。民国时期沿置。
官署名。北齐置,设令、丞。掌供奉宫廷衣服玩物之事。隶光禄寺。
官名。南朝梁、陈置,为边远州属官,有以侯爵担任者。见《梁书·张缅传》、《陈书·岳阳王叔慎传》。
官署名。金朝属尚书省户部。掌收支交钞物料。完颜永济至宁元年 (1213) 置。设场官领场事,秩旧正八品,后改正九品。金代户部交钞库所属机构。掌收支交钞物料。设场官,旧正八品,后改为正九品。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置,为春官府典命下大夫属官。北周沿置,后改典命为大司礼,遂隶大司礼,武帝保定四年(564),改大司礼为礼部,又为礼部下大夫属官。正一命。佐司玄中士掌国内道士、道观事务。武帝
军官名,汉置,为上军校尉所属的别部司马,掌领兵作战,是次于将军和校尉的武官。校尉领本部大营,有时根据需要,分出一部分军队由司马统帅,单立营寨,独立作战,统领这部军队的司马,称为别部司马。《后汉书·孝灵
官名。清末总检察厅属官。光绪三十三年(1907)设。六人,正五品,奏补。分任本厅检察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