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字典>历史百科>古代官职>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

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民国二十二年(公元1933年)十月内蒙古要求自治,国民政府于次年颁布《蒙古地方自治办法》,有原则八项,其中有关自治组织机构的规定为:一、在蒙古适宜地点,设一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直隶于行政院,并受中央主管机关之指导,总理各盟旗政务,其委员长、委员以用蒙古人员为原则,经费由中央发给,中央另派大员驻在该委员会所在地指导之,并就近调解盟旗之争议;二、各盟公署改称盟政府,旗公署改称为旗政府,其组织不变更,盟政府经费,由中央补助之;三、察哈尔改称为盟,以昭一律,其统系组织照旧; 四、各盟旗管辖治理权,一律照旧;五、盟旗地方以后不再增设县治或设治局,但遇必要设置时,亦须征得关系盟旗之同意。旋依上述《自治办法》制定《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暂行组织大纲》,设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于贝勒庙,办理各盟旗地方自治政务。在遇有关涉省之事件时,得与省政府会商办理。设委员九至二十四人,并于委员中指定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二人;秘书厅办理文书、记录、统计、编译、会计、庶务等事项,设秘书长一人,秘书四人;参事厅撰拟审核计划、法案、命令,设参事长一人,参事四人,参议由所属各旗各推选一人;民治处办理关于民治事项,保安处办理关于保安事项,实业处办理关于实业事项,教育处办理关于教育事项,各设处长一人;财政委员会办理关于财政事项,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六至十人。各厅、处、会科长共十二至十六人,科员共四十至六十人,并得酌用各项技术人员及雇员。民国二十五年(公元1936年)二月又成立绥远省境内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委员会。同年七月,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撤销,另设察哈尔境内蒙古各盟旗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以收因地制宜、力专功钜之效。

猜你喜欢

  • 右户曹

    官署名。①诸公、都督府僚属诸曹之一。东晋、南朝、北齐皆置。东晋、南朝宋设参军,南齐设行参军,北齐设兼行参军。② 尚书省度支尚书所领郎曹之一。北齐置,掌天下公私田宅租调等事,设郎中。③州刺史府僚属诸曹之

  • 龙官

    以龙作为长官的名称。《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宓羲龙师名官。”注:“应劭曰:师者长也,以龙纪其官长,故为龙师。春官为青龙,夏官为赤龙,秋官为白龙,冬官为黑龙,中官为黄龙。张晏曰:庖羲将兴,神龙负图而至

  • 制使

    天子的使臣。《续玄怪录》:“制使之行,呵斥风生,舟船不敢动。”

  • 国将

    官名。新莽四辅之一,始建国元年(后9)初置,位上公,以哀章任之。官名,西汉末年王莽所置四辅之一,位上公,哀章任此官(见《汉书·王莽传》)。《后汉书·刘玄刘盆子列传》:“王莽使太师王匡、国将哀章守洛阳。

  • 坊监察委员会

    民国时,坊的常设监察机关,由坊民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三至五人。负责监察坊财政,纠举坊长及其他职员违法失职事项。

  • 宪部

    官署名。唐玄宗天宝十一载(752)至肃宗至德二载(757)改原刑部而置。明洪武二十二年 (1389)曾改原刑部属部之总部而置。次年改于刑部下置十二清吏司,遂罢。官署名。唐天宝十一载(公元752年)改刑

  • 武安局丞

    官名。北齐置。见“武安局”。

  • 游徼狱吏

    官名合称,即游徼和狱吏。游徼掌巡逻,禁捕奸人盗贼;狱吏掌管拘押扣留审问犯人等。《汉书·赵广汉传》:“广汉奏请,令长安游徼狱吏秩百石,其后百石吏皆差自重,不敢枉法妄系留人。”

  • 公府兵曹

    公府诸曹之一。东汉始置,太尉府有掾属二十四人,兵曹主兵事。东汉末曹操为丞相时置兵曹掾属各一人。三国魏咸熙元年(公元264年)复置于丞相府,蜀无考。魏大将军府亦置兵曹掾一人,主兵事器械,蜀吴无考。西晋安

  • 门下主书舍人

    官名。北魏置,属门下省。掌起草诏令。孝文帝太和十七年 (493) 定为六品上,位高于中书舍人。二十三年复次职令未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