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
监狱类名。清末始置内外城拘留所,分属内外城巡警总厅。国民党政府规定,拘留违警及依其他法令应行拘留的人犯的场所称为拘留所,是由警察机关直接管辖的监狱机构。设所长一人,由该警察机关委派,并设医士、书记和男女看守若干人,在所长督率之下,分工管理有关事宜。
监狱类名。清末始置内外城拘留所,分属内外城巡警总厅。国民党政府规定,拘留违警及依其他法令应行拘留的人犯的场所称为拘留所,是由警察机关直接管辖的监狱机构。设所长一人,由该警察机关委派,并设医士、书记和男女看守若干人,在所长督率之下,分工管理有关事宜。
流外官名。唐代于太常寺太医署置,员额十人,掌以针术治病。
官署名。明朝五军都督府之一。初分领在京虎贲右卫、留守右卫、水军右卫、武德卫、广武卫。永乐后改水军右卫、广武卫隶南京右军都督府。并领在外云南都司、贵州都司、四川都司、陕西都司、广西都司及其所领卫所。永乐
官名。西晋惠帝置,与左、右、后卫率各领一军,宿卫东宫,亦任征伐,地位颇重。东晋初废,孝武帝太元(376—396)年间复置。南朝宋废。简称“太子前率”。东宫武官名。见“太子左卫率”。
官名。南朝梁置。流外三品蕴位。掌木局事务。
官署名。清乾隆二十六年(公元1761年)置,属内务府。掌内廷大项工程的勘估、核销事务。其初由内务府大臣三人兼管,嘉庆十八年(公元1813年)改简派总理工程处大臣,由满洲大学士尚书一人,满洲六部侍郎一人
三十六苑即三十六牧马场,古代养鸟兽的地方称苑,故称牧马处(场)为苑。《汉书·景帝纪》:“(中六年)六月,匈奴入雁门,至武泉,入上郡,取苑马。”注:“如淳曰:《汉仪注》太仆牧师诸苑三十六所,分布北边、西
魏晋至隋朝,以军中无职事之官为散号官,如隋朝有四十三号将军,以加泛授。
官名。隋炀帝大业三年(607)置,为十二卫将军之一,置二员,从三品,佐大将军总府事。唐初沿置,高祖武德五年(622)改左领军卫将军。
官署名。清朝户部仓场衙门所属之机构。亦用作官名,指坐粮厅之长官。顺治元年 (1644) 设,一人,以户部汉司官充任。康熙二年 (1663) 添设户部满司官一员。后以各部院官员通行差遣,二年一更代。掌理
周朝王室的简称。《左传·僖公二十六年》:“昔周公、太公股肱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