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字典>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巡抚

巡抚

官名。①宋朝巡视安抚地方之特遣官员。宋制,地方诸州遇有灾伤,则遣廉访民瘼之官员,有巡抚大使、副大使、安抚使、副使等,其官卑者不加使名,只称巡抚。以其职责为巡视安抚,故名。为临时性设置,事毕则解。② 明、清地方长官。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遣懿文太子巡抚陕西。永乐十九年(1421),始以朝臣巡视地方,安抚军民,谓之巡抚,或名镇守。然非地方专任之官,遇事则遣,事毕复命,即或停遣。自宣德五年(1430)始,各省专设,遂为定员。景泰四年(1453),加都御史衔。其名称以管辖之地区与职责之不同而时相参错。如巡抚兼军务者,加提督; 有总兵地方,加赞理或参赞,所辖多、事众者,加总督。有总督兼巡抚、提督兼巡抚,及总理巡视抚治等员,皆加都御史衔或副佥都御史衔。与总督同为地方最高长官。清初沿明制,无定员。后加调整,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各一员,正式成为省级地方政府长官。总揽一省的军事、吏治、刑狱等,掌宣布德意,抚安齐民,修明政刑,兴革利弊,考核群吏。每逢乡试,则充监临官,总摄场务。武科充主试官。标下有参将、游击等官。地位略次于总督,定制为从二品。雍正元年(1723)定巡抚衔制,由侍郎授者,改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 由学士、副都御史及卿员、布政使等官授者,俱为右副都御史; 由左佥都御史或四品京堂、按察使等官授者,俱为右佥都御史。乾隆十四年(1749),定巡抚不由侍郎授者,俱兼右副都御史,是否兼兵部侍郎衔则由吏部请旨定夺。如兼侍郎衔者则为正二品。清末宣统(1909—1911)间,军政、盐政厚集中央,督、抚之权大削。别称抚台、抚军、抚院、部院。


官名。明置,洪武二十四年,遣皇太子标巡抚陕西,非地方长官。后宣德年间在关中、江南等地专设巡抚,以后各省都设,与总督同为地方最高长官。清沿明制,巡抚为省级地方长官,总揽一省军事、吏治、刑狱、民政等。见《明史·职官二》、《清史稿·职官四》。明清的巡抚,或因兼兵部侍郎衔,也称抚军;又因其例兼都御史或副都御史,故又称抚院。

猜你喜欢

  • 殿庭仪礼司使

    官名。明朝殿庭仪礼司长官。洪武九年(1376)置。为一人,正七品,十三年,改司正。

  • 监枪号头官

    武官名。明嘉靖以后,五军、神枢、神机三大营各设监枪号头官一人,由本营派充,其地位在大号头官与中军官之间。

  • 贤良方正科

    科举制科之一。唐代设置,属于贤良忠直类科目,本为汉代察举科目。神龙三年(公元707年)诏举,苏晋等五人及第。

  • 文官处文书局局长

    官名。属“国民政府文官处”,见该条。

  • 广储司

    官署名。清朝内务府所属七司之一。掌皇宫库藏出纳。康熙十六年(1677)改御用监设。以内务府总管大臣一人值年管理。另设总办郎中、郎中各四人,主事、委署主事各一人,笔帖式二十五人,书吏三人,分掌本司各事。

  • 绥南中郎将

    官名。东汉末置。士燮为之,董督交州七郡, 领交阯太守。三国蜀亦置, 加授庲降都督张翼,镇南中。官名,东汉末年置。《三国志·吴书·士燮传》:“(汉)赐燮玺书曰:交州绝域,南带江海,上恩不宣……今以燮为绥

  • 县政府建设科

    县政府内部分科之一。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二十九年(公元1940年)裁建设局后置,以科长为主官。掌理交通、水利、农林、工程建筑、工商管理、矿冶、渔牧、合作、电气事业、度量衡。

  • 提举镐厉王家属

    官名。金置,管理镐厉王家属。同提举佐之。天兴元年(公元1232年)始听镐厉王家属自便。

  • 世赏

    即“荫补”。

  • 农监

    官署名。秦朝及西汉置于郡国。秦属治粟内史。汉景帝后元年(前143)更属大农令,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属大司农。有长、丞主其事。官署名,也是官名,秦和西汉皆置。秦和西汉初年属治粟内史,景帝元年属大农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