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舍奉御
官名。隋炀帝大业三年(607) 殿内省置为尚舍局长官,二员,正五品。唐朝殿中省沿置,二员,从五品上。掌殿庭祭祀张设、汤沐、灯烛、汛扫。高宗龙朔二年(662) 改名奉房大夫,咸亨元年(670) 复旧。宋朝置四至六员,徽宗崇宁三年(1104)置典御后,位其下,南宋罢。辽朝殿中司尚舍局置。有仪式,则掌设御座及诸官之位。
官名。隋炀帝始置,为尚舍局的主官。唐制同。宋为尚舍局的佐官,位在典御下。辽复为尚舍局的主官。见“尚舍局”。
官名。隋炀帝大业三年(607) 殿内省置为尚舍局长官,二员,正五品。唐朝殿中省沿置,二员,从五品上。掌殿庭祭祀张设、汤沐、灯烛、汛扫。高宗龙朔二年(662) 改名奉房大夫,咸亨元年(670) 复旧。宋朝置四至六员,徽宗崇宁三年(1104)置典御后,位其下,南宋罢。辽朝殿中司尚舍局置。有仪式,则掌设御座及诸官之位。
官名。隋炀帝始置,为尚舍局的主官。唐制同。宋为尚舍局的佐官,位在典御下。辽复为尚舍局的主官。见“尚舍局”。
即升级,为官员升迁的方式之一。《明会典》卷十二记明代官吏“事繁而称职且无过者升二级。……事繁而平常且无过者升一级。”
官名,西汉末年王莽置,秩比二千石,掌谏司过失,为五谏官之一。见《汉书·王莽传》。参看“司中”条。
官署名。清末始置,配置于高等审判厅内,设检察官一人,录事一至二人。北洋政府沿置,由检察官执行职务。其名额无具体规定,凡设二人以上的,则以资深者一人为监督检察官,监督分厅事务。分厅检察官的职权,与高等检
宫观官名。南宋高宗绍兴三十二年(1162)置,以转运副使资序人充任,仍奉朝请。
清朝地方士绅对巡抚以及布、按、道、府长官之尊称。
官名。北魏置,为内廷派驻北部曹的官员,佐理曹务,并负有监察之责。《魏书·尧暄传》:“(吕) 受恩为侍御中散,典宜官曹,累迁外都曹令,转北部给事,秦州刺史。”从三品上,孝文帝太和(477—499) 改制
吏员名。清置,见“珍羞署署正、署丞”。
官署名。清朝特设管理少数民族事务之机构。掌管内外蒙古、青海、西藏、新疆及四川土司等地区之少数部族事务,并办理与俄罗斯、廓尔喀等国的交涉、通商及入贡事宜。崇德三年(1638)改蒙古衙门设。以承政为主官,
官署名。辽朝北面官,不常置,总领西北路军事。
官署名。明、清分管督察盐场之机构。明朝设十四处,隶于都转运盐使司下,分别以运同、运副、运判司之。掌督查各场仓盐课司,以总于都转运使,共奉巡盐御史或盐法道臣之政令。清朝沿设,隶于都转盐运使或盐法道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