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侍伯下大夫
官名。北周置,正四命,为掌禁兵之官,府属不详。任此职者,见《隋书·李穆传》:兄子崇,“建德初,迁小侍伯大夫。”
官名。北周置,正四命,为掌禁兵之官,府属不详。任此职者,见《隋书·李穆传》:兄子崇,“建德初,迁小侍伯大夫。”
官署名。明清大理寺所属机构,分掌狱讼复审工作。参见“大理寺左寺”。
官名。清朝内务府掌仪司果房主官。康熙十六年(1677)设,二人。正九品。掌理供备祭祀、筵宴果品及供应内庭食用果品之事。下设司果执事十二人,分办各项事务。果房执事人员,清置,见“果房”。
官署名。清末置,属学部。掌师范、中小学校,各以其法定规程,稽督其课业。设郎中一人为主官。司内分设三科:师范教育科,掌优级师范、初级师范、盲哑学堂、女子师范学堂教课规程、设备规则及关于管理员、教员、学生
科举制科之一。唐代设置,属不遇类科目。大历二年(公元767年)诏举,杨膺及第。
官署名。北洋政府设置,依照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一月八日公布的《划一现行地方警察官厅组织令》的规定,设于各省省会及商埠地方,承内务总长及省、道行政长官之命,管理警察行政事务。厅内分设总务、行政、司
官名。西晋初置,掌东宫军队。晋武帝泰始五年(269) 分为左右,各领一军。参见“太子左卫率”。东宫武官名。晋初置,后分为左右二卫率。见“太子五卫率”。
官名。① 即“营缮清吏司郎中。”②清末民政部所属营缮司之长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一人,总理司务。
见“工部榷关监督”。
①爵位等次。《尚书·周书·武成》:“列爵惟五。”②爵位。《商君书·错法》:“列爵禄赏不道其门,则民不以死争位矣。”爵级名称。《天朝爵职称谓》中对太平天国后期未加军师衔的诸王,如幼豫王、护王、相王、听王
官名,汉置,职如县令。凡县主蛮夷曰道,大者置令一人,俸千石;其次置长、俸四百石;小者也置长,俸三百石。皆掌治民,显善劝义,禁奸罚恶,理讼平贼,恤民时务,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见《后汉书·百官志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