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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

(1)西魏大统年间府兵初建时府兵二十四军兵士的名称,亦称军士。(2) 南京临时政府规定,凡军队中的官佐、士兵与各军校中的学生均称“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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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官名,西汉末年王莽置,位上卿,掌讲授《礼》。沛郡陈咸曾任此职。见《汉书·王莽传中》。参看“讲书祭酒”条。

  • 府院狱

    监狱名。宋置,属府院,掌拘系该管地方一切民刑诉讼案件的人犯。

  • 外委

    清朝对绿营军官于限额之外委任者之通称,为绿营中之低级军官。有外委千总,外委把总,其职掌与额设千总、把总相同,但品秩、俸饷略低。另有额外外委,其品秩又较外委为低,乃绿营中最低级军官。指额外委派的武官。清

  • 尉氏

    官名,即司寇,掌刑狱。《左传·襄公二十一年》:“臣戮余也,将归死于尉氏,不敢还也。”注:“尉氏,讨奸之官。”疏:“归死尉氏,犹言归死于司败,明尉氏主刑人,故为讨奸之官。”《汉书·地理志·陈留郡》:“尉

  • 杂学士

    宋朝枢密直学士及龙图、天章诸阁学士统称。

  • 上驷院右司

    官署名。清朝内务府上驷院之办事机构。康熙三十三年 (1694)设。掌本院官员吏役俸饷及马驼草料稽核奏销等事。与左司共设郎中一人,掌左司印,本司另设员外郎二人,主事、委署主事各一人。

  • 常侍侍郎

    官名。南朝梁陈置,属集书省,掌侍从顾问,品秩未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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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刑部所属机构。无额定职官,由尚书酌派郎中、员外郎、主事数人,在本处办事,掌赎罪事务。凡赎罪案件,均须开列所犯案情,具奏批准后,将应缴银数行文通知户部,令依限期缴纳完毕。

  • 会政

    周朝考察地方官政绩的制度。《周礼·地官 ·乡大夫》: “岁终则令六乡之吏皆会政致事。”郑玄注:“会,计也。”

  • 左教坊

    官署名。唐玄宗开元(713—741)初,京都置,掌俳优杂技,以教坊使领之,不隶太常寺。又,参见“教坊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