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涉使
官名。清末地方各省交涉使司之主官。掌主邦交。光绪三十三年 (1907) 始置于奉天、吉林二省。正三品。宣统二年 (1910),直隶、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云南亦援例续置。
官名,清朝置,正三品,为交涉使司长官,掌主邦交。属官有佥事、科员、译官等。见《清史稿·职官六》。
官名。清末地方各省交涉使司之主官。掌主邦交。光绪三十三年 (1907) 始置于奉天、吉林二省。正三品。宣统二年 (1910),直隶、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云南亦援例续置。
官名,清朝置,正三品,为交涉使司长官,掌主邦交。属官有佥事、科员、译官等。见《清史稿·职官六》。
清朝兵部武选清吏司所属之办事机构。额设经承一人。
①官署名。唐朝属五府 (即亲府、勋一府、勋二府、翊一府、翊二府) 及东宫三府 (即亲卫府、勋卫府、翊卫府) 所辖之折冲府。选五品以上官吏子弟,以宿卫宫廷。②官名。《周礼》天官属官,为内库长官。上士爵。
官名。金诸总管府(谓府尹兼领者)有推官一人,秩正七品,掌总领众务,分判工、刑二案之事。元诸路总管府上下路各置推官一人,专治刑狱。
即世代传袭之职位。清制,凡立军功或阵亡者,国家赏恤爵位勋职,其子孙可以依例传袭。初定封爵之制,公、侯、伯之下未立子、男,而别立五等世职,共为八等。皆为满名。乾隆元年(1736)奏准,以精奇尼哈番为子爵
官职等级制度。南朝梁武帝天监七年(508)置。乡品不及二品的寒士所任官职,自皇弟皇子府长兼参军至郡公国典书令,分为七班,即七个等级,以班多者为上,多为较低级的僚佐。由此方能升入流内十八班之第一班。陈初
见“十猛将军”。
官名。西魏、北周冬官府司木中大夫弓工中士佐官,正一命。
官名。清代的厅原为知府的佐贰官同知、通判的办事处所。清制多分派同知或通判专管某一地区,因此逐渐与辅佐知府的同知、通判区别开来。后来在新设治的地区,不便设县或府,乃设厅,由同知或通判为长官,于是厅就成为
官署名。明朝宦官二十四衙门之一。洪武十年(1377)置神宫内使监,设令,正五品,丞,从五品,司香奉御,正七品,典簿,从九品。十七年改神宫监,改令一人,正七品,丞一人,从七品,奉御一人,正八品。后再改置
官名,汉置,属少府,为东园匠令之副,佐令掌制陵墓内用器物和供应。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参看“东园匠令”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