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灰之刑
古代苛刑之一,凡将烧余的灰丢在路上的,要处以黥刑。《史记.李斯列传》:“故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张守节《正义》:“弃灰于道者,黥也。韩子曰:‘殷之法,弃灰于衢者刑,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曰,弃灰于衢必燔,人必怒,怒则斗,斗则三族,虽刑之可也。’”
古代苛刑之一,凡将烧余的灰丢在路上的,要处以黥刑。《史记.李斯列传》:“故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张守节《正义》:“弃灰于道者,黥也。韩子曰:‘殷之法,弃灰于衢者刑,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曰,弃灰于衢必燔,人必怒,怒则斗,斗则三族,虽刑之可也。’”
源见“举案齐眉”。谓夫妻相敬相爱。明阮大铖《燕子笺.授画》:“朝回案举相当,休因庭桂动凄凉。”
同“箪瓢颜子”。元关汉卿《拜月亭》四折:“你想那陋巷颜渊,箪瓢原宪,你又不是不曾受秀才的贫贱。”
《史记.秦始皇本纪》:“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率群下以造谤。”后以“心非巷议”指心中不满私下议论。明谢肇淛《五杂俎.事部三》:“凡妇人女子……敬信四神,无敢有心非巷议者。”清
源见“投金濑”。指尚节义。明梁辰鱼《浣沙记.伐越》:“父兄深怨,鞭及墓下之人;贞烈大恩,金投濑中之女。”
犹“削足适履”。截去脚趾以适合鞋的大小,喻勉强凑合,或无原则迁就。《后汉书.荀爽传》:“后世之人,好福不务其本,恶祸不易其轨。截趾适履,孰云其愚?”参见“削足适履”条。连动 截断脚趾去适应鞋子大小。比
亦作“蔡伦造纸”。详“蔡侯纸”条。
同“蓬莱水浅”。宋王安石《寄友人》诗之三:“看沙更觉蓬莱浅,数日空惊霹雳忙。”
同“鞭尸”。清王昙《留侯祠》诗:“子胥鞭楚 楚不绝,留侯入秦 秦即灭。”
《论语.宪问》:“子曰:‘幼而不孙弟,长而无述焉,老而不死是为贼’。”斥责人的语言。后因以“老而不死是为贼”用作责备老而无德者的典故。元.周文质《斗鹌鹑.自悟》:“我自今近七十,恰才得,方知道老而不死
指唐代欧阳询与虞世南的书法,二人都以书体挺秀著称。宋代欧阳修《集古录跋尾.隋龙藏寺碑》:“在齐开府长兼行参军九门张公礼撰,不著书人名氏,字画遒劲,有欧虞之体。”